三秦都市報--三秦網訊(記者 張晴悅)如今的朋友圈,已然成為“廣告圈”,充斥著各種賣名牌包包、化妝品的廣告,一些奢侈品A貨營銷也悄然來襲。但是這些低成本、高利潤,號稱“1:1高仿”的A貨真的合法嗎?
2019年9月30日,西安市高新分局民警在辦理一起案件時,其中一名當事人舉報稱,碑林某小區存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行為。
民警立即前往查處,并將犯罪嫌疑人師某等3人抓獲,從現場查獲大量仿冒名牌皮包、鞋、首飾等物品,涉案價值140余萬元。
原來,師某等人從外地購買大量假冒名牌奢侈品皮具等,通過微信推廣、客戶進店選購等方式售賣。面對民警,師某等人表示很無辜,顧客知道買的是高仿,自己并不存在欺詐行為,怎么就違法了呢?
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就此普法:如賣家把假貨當真貨賣,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行為涉嫌欺詐;如賣家明確告知買家所售商品為假貨,其行為雖不構成欺詐,但其在未經商標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其注冊商標,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檢察官介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師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目前,師某等人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已被雁塔檢察院批準逮捕。
檢察官溫馨提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侵犯了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還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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